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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S效應!二婚爸急問「如何不讓前妻子女分產」 專家曝最佳解方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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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28 21:31: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大S效應!二婚爸急問「如何不讓前妻子女分產」 專家曝最佳解方

好房News/
2025.02.28 18:38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大S驟然離世,引發民眾相當惋惜,而後續的遺產問題,也讓不少再婚族開始思考同樣問題。一名二婚爸相當急迫的找地政士諮詢,擔心如果死亡意外降臨在他身上,他的財產不想由一婚的小孩繼承,只想給現在二婚的太太及小孩繼承,該怎麼辦?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這名爸爸有二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和前妻生了一個小孩,離婚時,小孩監護權由前妻取得,小孩也由前妻撫養,離婚後爸爸再也沒有跟前妻及小孩連絡,生活互不相干。

後來這名爸爸又結婚了,也生了一個小孩,多年來也累積了不少財富,保括現金、股票和不動產等。他的第一個問題是,能否請一婚的小孩預先簽立拋棄繼承權同意書?

鄭文在說,依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的規定,現任的配偶及爸爸所生的2個小孩都有繼承權(包括一婚及二婚),但離婚的配偶,因沒有婚姻關係所以沒有繼承權,只有現任配偶才有繼承權。

至於繼承權可以事先拋棄嗎?根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尚未死亡的事實發生前,繼承就不會發生,更不會有先行辦理拋棄繼承權的可能,因此,一婚的小孩是無法預先拋棄繼承權的。

鄭文在建議,可透過遺囑或是信託的方式,事先完成遺產的規劃,如果擔心遺產特留分的問題,也可以利用生前贈與的方式,將名下的資產贈與給二婚的小孩,如果擔心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也可以考慮辦理夫妻贈與。

依照《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另外,《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如果將不動產,贈與給現任的配偶,只要繳納少許的房屋契稅,就可以順利將名下不動產移轉到現任配偶名下,是最節稅的好方法。

鄭文在說,如果登記完成,一婚的小孩和二婚的配偶間,只有姻親關係,彼此間沒有繼承權,如果不小心二婚的太太先往生,繼承權還是在爸爸和二婚小孩的身上,概與一婚小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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