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18
- 最後登錄
- 2025-3-18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50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7449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放寬建物容積獎勵上限 內政部通過修正草案
內政部日前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放寬原建築容積適用時間點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於實施容積管制後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可提高整合誘因,有利民眾權益保障,並使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針對原建築容積獎勵之認定與執行方式一致。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類此建築物重建後可能造成使用權益之限縮,進而影響民眾推動危老重建之意願。現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放寬其容積獎勵上限。惟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亦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再者,因該等建築物未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後提高之建築耐震標準規定,如無法放寬其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將影響民眾重建意願,且建築物恐有耐震不足之疑慮。為促進國人居住安全,增加改建誘因,草案修正合法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同時,建築技術規則中免計容積之規定隨建築技術、社會需求、防救災考量等因素與時俱增,為明確執行規範計算方式,草案定明以申請重建計畫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第2項免計容積規定予以計算原建築容積。
此外,配合前述修正,避免修正前已提出申請之案件無法適用修正後規定之情形,草案增訂過渡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