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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鹿鞭屬於藥品而非食品 法院:擅自進口構成輸入禁藥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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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3 00:41: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鹿鞭屬於藥品而非食品 法院:擅自進口構成輸入禁藥罪

‧本案一審有罪判決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過失輸入禁藥罪作出判決,認為「鹿鞭」屬於藥物而非食物品項,民眾擅自輸入未經核准且含有「鹿鞭」成分的貨物,依藥事法第82條過失輸入禁藥罪,判處拘役四十日,但予以緩刑兩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需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臺南地院表示,有民眾透過不知情的國際貿易公司輸入一盒未申報進口的快遞貨物,經查驗該貨品成分屬於中藥材,含有人參、枸杞、桑葚、黃精與鹿鞭,但其中「鹿鞭」非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所列可供食用的原料品項,應以藥品管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判決指出,「禁藥」是指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而擅自輸入的藥品。而在國外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認屬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禁藥。而「鹿鞭」非屬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所列可供食品使用原料的品項,應以藥品管理。

臺南地院最後表示,民眾未經詳查,自國外輸入一盒含有「鹿鞭」成分的貨物,且未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輸入、販賣許可,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禁藥,觸犯同法第82條過失輸入禁藥罪。考量民眾是因一時疏失,依刑法第74條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兩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需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促其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法治觀念。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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