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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與故事] 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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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6 01:47: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


羅馬書四章「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7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大衛的話是從詩篇三十二篇1-2節,這是他在犯了姦淫和殺人罪之後(見撒下十二章13),向神悔改,向神感謝他的寬容與赦免時所寫的;可是我們也知道大衛犯罪的下場是:刀劍不離開大衛的家,他的嬪妃也給別人得著、與人行淫修辱大衛,並且他與別示巴所生的孩子也死了、不得存留;

在經過這些種種的災難性的管教之後,大衛仍然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為什麼?大衛在犯罪之後並不是沒有接受管教,他接受了很嚴厲的管教;但是他知道神並沒有離開他;所以他的罪還是被赦免和遮蓋了,因此他是自覺有福;

在許多基督徒的想法當中,我們的罪得蒙赦免就是應該我們不用再負任何責任,也不必再被懲罰;於是就有基督徒超速被照相機閃了一下,就禱告求神最好這相機是壞掉的,或者是這次最好是照不清楚的;約翰一書一章:「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所以我認自己超速的罪,但是可不可以不要有罰單?

醒醒吧,基督徒在這一方面並沒有特權;開車超速吃罰單是天經地義的,神若是讓基督徒的罰單都逃掉,那才是真正的不公義;「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什么可誇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 神看是可喜爱的。」(彼前2:20),可見基督徒若是犯罪也不能不受地上的責罰;

不管是第七節的「赦免其過,遮蓋其罪」,或是第八節的「不算為有罪的」,都不是指犯了罪以後有沒有後果,因為神不是專門管理我們作了壞事以後要得什麼報應的神;這些話的意思是我們這個人,在犯了事以後有沒有因此得到一個「罪人」的標籤;

如果有人硬要用拳頭打石頭,那麼手會痛、會受傷那都是自找的,和神並沒有什麼關係;只是人看到這個人如此,在心裡就給他貼上一個「傻瓜」的標籤;別人下次看到他就心想:這個用拳頭打石頭而骨折的傻瓜!就算我們不算他是傻瓜,將這個記憶抹去,不再因這件事追討嘲笑他;但是那人的手骨折,還是要慢慢的養傷;

手傷總還是易好的,就算是骨折大概也只要兩三個月就會好;但是「傻瓜」這個標籤可能可以跟這個人一輩子;同樣的道理,犯了罪的後果比較起來還算是好承擔的,但是「虧欠了上帝榮耀」,「罪人」這些個罪名,是要到我們死後,接受審判的時候還會被提起來被算上的;

因此大衛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還有「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他在兩處都說是有福的;雖然他確實是受過管教,也知道所有的管教都要過去,但是那些罪是被赦免了,那就是在永恆中也被赦免了,大衛認知到那是真正的有福;

保羅在第六節說: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我們知道大衛所說的就是他自己;我們觀看大衛的作為,即使是貴為以色列王,管理著以色列人民,但是神稱大衛為義也還是在他的行為之外,也不是靠行為或是立下什麼功勞;

神稱大衛是最合神心意的人,那我們比起大衛來又是在何等光景之中呢?所以我們要多多的感謝讚美我們的主,願上帝也賜福給我們,就如同他賜福給大衛一樣。

(在曠野遇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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