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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案嚴重超速恢復舊制 60 公里 交通部:維持現行規定但可就不合理路段提出建議
交通部於日前表示,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嚴重超速定義恢復為舊制的六十公里」,認為宜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但民眾可就速限不合理的具體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速限調整建議。
交通部指出,有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之一,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因此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由原先的六十公里下修至四十公里,違者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六個月。
提案連署民眾指出,吊扣牌照半年不能開車對生活影響甚大,不該一昧降低速限、提高罰款及吊銷牌照,訴求嚴重超速恢復為舊制的六十公里速限,並在道路速限合理前取消超速扣牌,應讓一般交通族群民眾決定道路速限和相關交通議題等,要求全面檢討道路速限。但交通部認為,從統計上發現,修法後對於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減少嚴重超速行為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至於提高道路速限部分,速限提高雖可提高運輸效率,也代表更低的事故容錯率,在遇有突發事件時需有更長的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通案提高目前道路速限的提議較不可行。
交通部最後表示,道路是供各種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道路主管機關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依據各種法令及規範,並綜合衡量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訂定道路速限,駕駛人應遵守速限行車,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因此宜維持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嚴重超速處罰規定。但民眾可就認為速限設定不合理的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後,由主管機關就各面向綜合評估據以調整速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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