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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應依證交法第 14 條規定 訂明提撥年度盈餘為員工調薪
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2/25)日表示,上市(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的規定,公司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
參照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113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令,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補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的公司,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的相關事項。關於章程修訂的方式,公司可依經營需求選擇以員工酬勞或調整薪資,或二種方式併行等方式辦理,如公司選擇對基層員工採用分派「員工酬勞」方式,仍應於章程內明定分派予「基層員工」的一定比率,該比率得於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所定員工酬勞範圍內定之,並可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三種方式之一訂定。
金管會說明,基層員工係指非屬經理人且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額者,所謂「一定金額」由公司衡酌自身營運狀況及產業特性定之,但不得低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基層員工薪資水準。且基層員工的範圍,需由公司經內部程序進行審議,提交董事會就基層員工範圍、影響員工人數等事項充分討論進行決議暨定期評估是否需進行調整,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此外,公司於本年度完成章程修正後,嗣後年度,包含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如有年度盈餘,即應依修正後章程所規定的提撥比例辦理基層員工酬勞分派或調整薪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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