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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參與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 刪除銀行管理資產規模條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3)日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以強化銀行業者研發設計金融商品能力,提供多元化之商品及服務,及鼓勵銀行參與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持續推動整體產業之發展。
為強化銀行業者研發設計金融商品能力,提供更多元化之商品及服務,持續推動財富管理業務之發展,新修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增加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同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所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之銷售對象,即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以信託方式、證券自營或銷售方式,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予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及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同時,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政策計畫,鼓勵銀行參與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並帶動相關投資及人才培育,以持續推動整體產業之發展,新修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7條刪除原辦法第7條第2款各目,有關銀行申請適用辦理理財服務之管理資產規模條件。惟為落實業務分級化之管理,後續銀行申請辦理各項業務,將由金管會視銀行業務發展情形另為核定。
此外,配合本次修正刪除理財服務之管理資產規模之資格條件,新修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刪除原辦法第9條第4款後段,有關銀行於申請續辦理財服務時,應說明引資攬才所定相關承諾項目內容之執行情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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