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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 享租金收入 1 萬 5 千元免稅優惠
財政部(3/3)日表示,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說明,依據住宅法第2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配合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一萬五千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同法第2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課稅租金收入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的話,減除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舉例,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經由租屋服務業者媒合及代為管理,出租給個人作為社會住宅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兩萬元,減除每月租金免課稅限額一萬五千元的優惠後,全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兩萬元減一萬五千元乘上十二個月,為六萬元。如果無法提供可扣減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則按應課稅租金收入六萬元的百分之六十計算可減除的必要損耗及費用為三萬六千元,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租賃所得為六萬元減三萬六千元等於兩萬四千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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