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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危老建築容積獎勵適用對象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
內政部於(3/4)日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12條之1條文」,將危老建築容積獎勵適用對象,從原本僅限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以促進民眾的居住安全,增加改建誘因。
內政部指出,過去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近來經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反映,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是依申請當時法令規劃設計及興建,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的情形,且此類建築物是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前的耐震規定,也有耐震不足的疑慮。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由於該等建築物未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後所提高的建築耐震標準,若無法放寬其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將影響民眾重建意願。臺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因此新修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放寬這類建築容積獎勵適用範圍,從原本僅限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增加改建誘因。
此外,為避免修正前已提出申請的案件無法適用修正後規定,新增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2條之1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合法建築物,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得適用修正後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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