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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改為特別扣除額 金額增加為 18 萬元
財政部日前表示,租屋族於今(一百一十四)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特別注意,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扣除金額增加到新台幣十八萬元。
財政部說明,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租屋族要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8小目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於十八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若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就不得扣除。此外,同條第3項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股利及盈餘按百分之二十八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七百五十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財政部指出,考量實務上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釋特別核釋五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政策意旨。包括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五成,經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三款以外的一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如果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房屋,但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而在境內租屋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話,可列報租金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的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的證明供國稅局核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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