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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過度擴張信用 避免民眾承擔過高風險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日前表示,為降低證券商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爭議事件,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未來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的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同時對於與網紅的合作、舉辦座談會的管理及資訊軟體的控管予以規範,以促進證券商自律與健全產業發展,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證券商公會指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是指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3條規定,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對不特定人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現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對於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的基準有相關規範,此次修正針對資金融通廣告規範增訂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的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證券商公會進一步指出,有關證券商與網紅合作規範,未來證券商與網紅合作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訂事前、事中及事後管理機制,且應與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證券商也應定期檢視合作的網紅從事廣告行為符合相關規定,公會並定期抽查業者遵循情形。證券商若發現有未合作的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的金融商品、服務內容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明澄清。而為使證券商有充分時間因應新措施,已合作的網紅管理如有不符規定者,應於三個月內補正。
證券商公會最後表示,現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針對不當行為禁止有相關規範,此次修正新增舉辦座談會的管理,往後證券商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的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的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商公會規範。此外,對於資訊軟體的控管方面,證券商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的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上述以外軟體的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的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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