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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那天幹嘛那麼說?」「我哪有?」面對大律師的訊問,我算是難得不心虛的當事人。「明明就有,我聽了覺得很不舒服。」
律師可以用「明明」當證據嗎?我當下有幾個選擇——「請提示證據。」
「你聽錯了,沒有就是沒有。」「就算我有說,那也是事實。」「⋯⋯好啦!我下次會注意。」如果是你,你會選擇哪一種回答方式呢?
家事事件的紛爭中,第一庭一定會排調解,而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會在調解之前,花很多時間跟客戶溝通,了解我們的當事人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你或許不相信,很多人居然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甚至,連要不要離婚也尚未決定。所以律師在庭前開會時,都必須要旁敲側擊,猜測當事人深藏在心裡,連自己也沒有去面對的那部分。
而到了調解期日,面對對造,律師也得從他們抖出來的武器中,去猜測對方真正的意圖。
我記得有一次事務所代表當事人與對造協議離婚時,男方一直刁難我們的當事人,本來講好了監護權歸女方,
但他一下說如果女方改嫁,小孩子監護權就自動歸男方;一下子說要規定女方不可以交男朋友,否則停止給付扶養費。
這兩個約定,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孩子的監護權應該依小孩的利益來決定,一旦約定好了監護權歸屬,必須要在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
才比較有機會改定監護權;不可能因為這樣的約定,來約束女方是否改嫁,而且這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
女方交男朋友,男方就停止給付扶養費更不用說了,就算沒念過法律的人,光用法律情感判斷,也會覺得哪有這種事;
父親養不養小孩跟母親有沒有新的交往對象肯定是八竿子打不著,但男方就是鬼打牆似地不肯簽。
我們在一旁觀察猜想,男方大概是擔心監護權給了女方以後,哪天小孩改叫別人爸爸。
於是我們跟對方說明,只要他按時給付扶養費、也常常跟小孩互動,盡到父親的責任,往後小孩不管要改姓或讓新的繼父收養,都必須要透過向法院聲請並傳生父到庭陳述意見。
而通常也得父親這邊未盡扶養義務,才有可能讓小孩認別人當爸爸;如果,他都有善盡責任,法院不會剝奪他當父親的權利。
果不其然,男方思考了一下後,就簽了離婚協議書。
「我都不知道,我在他眼中,還這麼有行情。」女方在男方離開後,忍不住自嘲,而我們也跟女方說明,其實這是很多讓出監護權的男方會擔心的爭議點。
雖然,這狀況是發生在已經要說分手的伴侶身上,但是回到夫妻生活中跟另一半的相處也是如此。
我們在吵架的時候,往往想吵出一個結果、一個事實;然而,事實是什麼,有時候往往不是對方在乎的,甚至很多事情已經無法追溯,就算答案是你對,也不是對方想要表達的。
我們應該去探測,對方提出的質疑裡,動機是什麼?想要你改變的是什麼?而且更棘手的是,人們甚至會因為各種考量,沒把自己真正擔心、恐懼的表達出來。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究竟我的答案是什麼呢?我必須說,可以安然度過婚姻多年的夫妻都會告訴你,不管對方抱怨什麼,先改再說吧!
愛一個人,從來不該用自己想要的方式愛對方,而該用對方想要的方式愛他。
他說的對不對、是不是事實,其實不是重點,而是當他對你們的關係提出客訴時,究竟期待你為他做些什麼?我們要做的並非一味地提出答辯,而是要嘗試設身處地為他想,怎麼做,才是對方想要的?
來源:康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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