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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資訊] 訂婚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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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17 08:38: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訂婚在法律上的意義
訂婚屬於傳統婚俗,是由男女雙方互相承諾嫁娶,以將來結婚為期許而訂立的契約。
民法之所以對訂婚有特別規定,目的是要革除舊社會的陋習,例如指腹為婚、童養媳等。
另外,若婚約當事人日後就履約產生爭議,民法也賦予當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內主張權利。

二、若想訂婚,要符合以下民法規定
民法的「婚約」,俗稱訂婚,是指男女雙方約定將來結婚的契約。民法對於訂婚有以下要求:(見圖)



(一)當事人須達最低訂婚年齡
為了確保訂婚雙方具有一定的身心成熟度,民法規定,不論男女,未滿17歲都不得訂婚。

(二)由當事人親自訂定婚約
基於尊重個人的婚姻自主性,須由預計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訂定婚約,不能由他人代為訂定。例如由父母指腹為婚,就不會有民法上訂婚的效力。

(三)未成年人訂婚時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3]如果要訂婚,必須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即做成決定。

三、訂婚在法律上的效力
結婚一事,與當事人的人格權密切相關,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以即使訂婚了,也不能強迫對方跟自己結婚,也就是說,並不是訂婚了就一定要結婚。
而婚約中約定的內容,例如結婚方式、聘禮數字等對婚約當事人也沒有強制力,無法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因此可以說婚約是一種欠缺強制力的結婚預約。

四、不一定要訂婚,婚姻才會有效
既然訂婚是基於傳統婚俗而來,而且是一種欠缺強制力的結婚預約,因此訂婚並非結婚前必備的程序,換句話說,即使沒有訂婚,婚姻仍然有效。

五、婚約要如何解除?
訂婚之後,如果要解除婚約,可以經由婚約雙方的同意而解除。
即使對方不同意解除婚約只要有法定解除事由,一方仍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
就像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如果有法定離婚事由,一方也可以單方面請求離婚一樣。

解除婚約後,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財產賠償和精神賠償。
婚約解除後,也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因為訂婚贈送的禮物、聘金等。

除此之外,若對方違反婚約而不願意結婚或遲遲不結婚,但一方並沒有法定解除事由時,一方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補充:
現行民法規定,訂婚年齡為「男性17歲、女性15歲」,但在2020年底時,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第973條修法,將男女民法訂婚年齡「統一調整成17歲」,
且這項修法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囉! 不少民眾好奇訂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其實有個挺簡單的辨別方式: 法律上有結婚登記,但沒有訂婚登記!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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