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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籍只證明履行納稅義務 不能證明「產權」
創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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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記者 陳惲朋 /嘉義報導】嘉義縣部份民眾因應國土計畫法推動,急辦理老家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而向財稅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欲作為「產權證明」;經縣政府財稅局查證,建物從民國100年才開始繳納房屋稅,民眾要求財稅局更正房屋稅籍起課年分,因財稅局未按照民眾要求執行而產生爭議。財稅局強調:「證明書只證明納稅義務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的證明文件。」
財稅局提出說明,表示民眾在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土地變更編定等事宜時,需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依據房屋稅課徵內容所核發,僅作為房屋稅課徵依據,「所登載的納稅義務人,並非就是所有權人」。
財稅局強調,證明書只證明納稅義務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的證明文件,此外,證明書的房屋起課年月說明房屋開始課徵房屋稅的時間,並非建築完成日期。
財稅局指出,民眾如果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可在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洽詢,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至108,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分機211至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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