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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行員利用銀行制度缺失洗錢 金管會:核處公股銀行 2 千 2 百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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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20 00:52: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行員利用銀行制度缺失洗錢 金管會:核處公股銀行 2 千 2 百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11)日表示,公股銀行本應以身作則落實金融機構阻詐責任,惟其除未善盡對員工之關懷督導,亦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內部控制相關機制,致員工涉與詐騙集團利用金融機構制度缺失進行洗錢,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二千二百萬元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去(一百十三)年調查發現,律師與公股銀行行員組成詐欺集團,藉由設立人頭公司透過虛擬貨幣洗錢,集團成員先對被害人施以假投資詐術,待被害人匯款後,將詐欺所得轉匯至人頭帳戶內並製造假幣流,再轉換為外幣匯往虛擬貨幣交易所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高達一億一千四百七十七萬元。

金管會指出,行員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且有代客戶辦理交易情事,又案關客戶與行員帳戶有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經聯防機制通報、及該行內部洗錢防制系統產出多次警示等異常情事,案關缺失顯示公股銀行有未完善建立異常交易態樣監控機制、交易持續監控機制及員工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情事,核與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除上述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事,公股銀行亦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如未確實執行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未確實執行外出開戶作業規範、未落實督導行員遵循存匯款作業規範等缺失,核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不符。嗣後如有類此情事,將依銀行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第6條至第10條責任地圖制度,追究高階管理人員之責任,並加重對金融機構之裁罰額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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