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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壽險解約金低於生活保障金額不得強制執行 行政院通過保險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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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22 00:35: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壽險解約金低於生活保障金額不得強制執行 行政院通過保險法草案

行政院於(3/13)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的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的三個月金額者,不得做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確保民眾維持一定的人壽保險保障;另參考國外立法例,引進介入權制度,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符合一定條件時,得介入保險契約成為新要保人延續保險契約,以發揮保險安定社會功能。

行政院指出,為配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肯認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但未及於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考量人壽保險的本質為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及身體,可填補其身故後遺族的生活經濟損失及所需費用。為確保國人於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下,仍得維持一定的保險保障,草案第123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的三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特定人於保險契約經扣押時,可代為債務人的要保人清償相當於受執行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度的債務,並成為新要保人,確保保險契約在受執行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得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的保險保障,因此參酌外國介入權的立法例,新增草案第123條之2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的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的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

此外,有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範圍並未包含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對健康保險契約或傷害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草案第129條之1、第130條及第132條之1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並配合修正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的範圍,避免保戶失卻維持生活經濟安定的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保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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