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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只要北部房子「拋棄繼承權」南部祖產 專家喊毋湯:遺產恐歸零...爽到這群親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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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24 21:53: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只要北部房子「拋棄繼承權」南部祖產 專家喊毋湯:遺產恐歸零...爽到這群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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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許多人誤以為可透過「拋棄繼承權」,選擇性繼承想要的財產或不動產,但專家指出,所謂「拋棄繼承權」是指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都不主張繼承,而實務上只要透過「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就能解決這樣的問題。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實際案例是,一名老媽媽育有1子2女,她的先生已往生,而先生的祖產登記在她名下,112年她的長子病逝,留下長子的2名成年小孩,今年1月老媽媽也往生了,2名女兒遵照媽媽的遺願,想拋棄對於祖產的繼承權。

包括長子的2個小孩繼承老媽媽的南部祖產,至於老媽媽名下北部財產則協議由長子的2個小孩,及老媽媽的2名女兒按照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未滿3個月,拋棄繼承權仍可以辦理,老媽媽的2位女兒因而請地政士辦理「拋棄繼承權」,只是鄭文在發現,如果拋棄繼承,不但無法完成老媽媽的遺願,2位女兒也會因此完全無法繼承媽媽的遺產,喪失所有的繼承權。

至於解決之道,鄭文在表示,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不是選擇性的繼承北部房地產,放棄南部的祖產。

後來這個案件改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由長子的2個小孩繼承南部祖產加上北部的房地產,至於2位女兒僅繼承北部房地產。

鄭文在提到,所謂「拋棄繼承權」是指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都不主張繼承。像個案這樣只繼承老媽媽的房屋,不繼承祖產,或是只繼承現金,不繼承不動產,都不能稱為拋棄繼承權,否則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權的聲請之後,就無法參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了,小心引喻失義可能完全喪失遺產繼承權,而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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