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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自 113 年起提高至 18 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十八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規定,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十八萬元。惟按同條第3項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百分之二十以上、股利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稅,或按百分之二十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一百十三年度租金支出二十四萬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三萬六千元,則一百十三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十八萬元。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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