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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規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涉不動產取得或喪失時點 衛福部修正細則
衛生福利部日前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涉不動產取得或喪失時點及遺屬年金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的認定標準。
衛福部表示,考量實務作業需要,及參考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2日衛部保字第1021280225號函的規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4條之1第1項規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涉不動產包含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其取得或喪失時點的認定,以財稅機關出具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系統的登記日期為準。
衛福部指出,考量懷孕至生產係為同一孕程,依法原取得的權利應予保障,不因其保險效力屆期停止而受影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4條之3第1項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將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衛部保字第1131260206號函釋意旨納入相關規定,明文指出被保險人退保後一年內生產仍可請領生育給付。
此外,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6條,均採累積方式計算配偶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考量國民年金保險亦屬國民的老年經濟保障,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2條之1明文規定遺屬年金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的認定標準。被保險人死亡時,其配偶應具有婚姻關係始符合給付的請求權資格。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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