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134|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生活情報] 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 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醫療天使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5-4-3 21:27: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 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台灣好新聞
台灣好新聞/ 記者季大仁/新竹報導
10 小時前

記者季大仁/新竹報導


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維護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要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其他自住條件,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若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以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申請按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稅務局舉例,竹科李先生即將結婚,但原來住的套房太小了,於是將毗鄰房屋買下,並把房屋打通使用,雖然夫妻2人的戶籍只登記在原來的房屋,但2間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所以皆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需特別注意的是,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仍以2戶計算房屋戶數。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12Rank: 12Rank: 12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25-4-4 10:43:25 |只看該作者
開這個門用意是什麼?符合公平正義嗎?感覺上不尋常的怪?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4-17 09:20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