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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雙桶屍命案兇嫌逃死 最高法院:調查理由欠備發回更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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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4 01:56: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雙桶屍命案兇嫌逃死 最高法院:調查理由欠備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雙桶屍命案作出判決,兇手以殘酷手段殺死一名少女,又指揮小弟對指證他的證人施打不明液體後槍殺,行兇後均將屍體裝進鐵桶灌入水泥封住,一、二審均依刑法第271條規定判處死刑。但該院認為,原審量刑時並未調查矯正人員意見,另對施打不明液體,理由欄說明與科刑內容有所出入,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有男子與其員工一起從事土地買賣、貸款,卻花光了土地交易資金,被委託人一再追討仍無力還款,因而起意殺害員工女友再栽贓是該女捲款潛逃,於是設局向女子灌酒後用菜刀割斷頸部,將遺體裝進塑膠桶內棄屍。少女遇害一年後,男子又因侵佔售地款挨告,於是強押出庭指證他的證人,毆打後再注射疑似海洛因的不明液體到頸部,將其槍殺後將屍體塞入鐵桶,並倒進鹽巴後以水泥封屍,埋在山區。

殺人者,依刑法第271條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依同法第247條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指出,兇手對證人注射「不明液體」,二審的理由欄說明不能證明為「高濃度海洛因」,科刑時卻認為是「海洛因」,兩者互相矛盾出入,尚待調查釐清。

此外,量刑鑑定報告書指出,兇手的賦歸社會可能性,涉及矯正教化領域,建議徵詢相關矯正人員的意見,但二審並沒有相關調查資料,也沒有說明沒有調查必要性的理由,就判處死刑,有應調查而沒有調查及理由欠備的違法性,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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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7 10:28:31 |只看該作者
每年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社會大眾卻對其所為充滿疑問與不信,存在的價值與意義,實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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