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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替代役備役對災害的自救及互助技能修正發布替代役備役召集規定
內政部及國防部日前會銜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藉由召集訓練的方式,強化替代役備役人力訓練及運用,並提升對災害的自救及互助技能。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替代役備役訓練,新修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平時演訓召集日數修正為每次五日以內,並增訂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藉由強化備役役男緊急應變、自主防災能力,以因應全球氣候異常、國際情勢緊張、天然災害頻仍下,維持政府及社會功能正常運作的需要。
內政部指出,因應非常事變或戰時動員人力之急迫性,新修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7條將申請勤務召集之期限縮短為召集日十日前,同步放寬地方政府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的急迫需要,召集總人數上限,及刪除當次召集不逾五日的限制。又為因應非常事變或戰時急需召集大量人力運用,新修辦法第8條刪除需用機關及地方政府申請實施勤務召集總人數的限制。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因應勤務召集申請期限縮短為十日,新修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9條將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二日前送達。新修辦法第10條同步新增「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及「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使備役役男申請免除當次演訓或勤務召集事由更臻明確。此外,新修辦法第16條之1增訂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於召集期間的獎勵、懲處之種類、方式、申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的條次。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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