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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明電子招標文件的合理使用範圍 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公共工程委員會(3/27)日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定明電子招標文件僅得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範圍內合理使用,並修正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的方式。
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配合電子簽章法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其中數位簽章的用詞定義修正為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者始屬數位簽章,因此,新修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2條及第3條依電子採購實務作業修正所使用的簽章方式。為維護採購秩序,新修條文第6條增訂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的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及刪除機關得同意廠商重製、轉載招標文件,並定明電子招標文件僅得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範圍內合理使用。另新修條文第8條定明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的方式。
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新修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增訂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者,可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以電子及其他形式提出投標文件。又配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新修條文第13條酌修部分文字,使相關作業規定一致。
此外,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系統因故暫停服務的處理方式規定,新修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8條定明其適用範圍包括全部或部分功能異常,另增訂個別採購案特殊情形致電子採購作業無法正常執行時,得準用該規定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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