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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請許可時應辦理地方說明會 經濟部修正電業登記規則
經濟部(3/31)日修正「電業登記規則」,增訂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籌設或擴建計畫地方說明會的規範對象、程序及其相關事項,及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工程計畫地方說明會的應說明事項及其程序準用規定。
經濟部表示,新修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增訂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時,應辦理地方說明會,且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兼顧地方居民的知情權益。
經濟部指出,為確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必要附屬設施設置於土地或水面者設置時,充分衡量對國土、生態及景觀的影響,避免眩光及噪音對周遭所致影響,新修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增訂太陽光電設備及其必要附屬設施設置於土地或水面者,其設置者在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確保設置邊界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以及都市計畫法所定住宅區、商業區或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供住宅使用的分區的距離規範。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新修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之1增訂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請核發的同意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的檢核格式辦理及其審查項目內容。同規則第3條之2及第3條之3增訂增訂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籌設或擴建計畫地方說明會的規範對象、程序及其相關事項。此外,為確保地方居民知悉太陽光電發電業工程計畫內容等事項,同規則第3條之4增訂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工程計畫地方說明會的應說明事項及其程序準用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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