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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房東房客互告很多,勞民傷財! 預防甚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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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小時前
【專欄】房東房客互告很多,勞民傷財! 預防甚於治療!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人與人的相處,不免會有意見不合,甚至產生糾紛,產生衝突,如能夠各退一步,那是最好的,或者有一方願意退讓、願意犧牲,也是個方法,但這種情況不多,心胸很難大成這樣,最後衝突沒辦法解決,只好走上法院,氣洶洶的告上法院。一定會贏嗎?當然不是,命運掌握在法官手上,但是得要先繳律師費、裁判費,不管輸贏,而且法院的過程是非常煎熬、甚至痛苦的,絕對是勞民傷財。告輸的,當然很失望很痛苦,告贏的,也是疲累不堪,原來是好友的,變成一生的仇人。告贏的,也是有一些後悔,當初為何不各退一步?但是回不去了!人生難買早知道!
房地產的糾紛,有房屋買賣的糾紛、有房東房客的租賃糾紛。房屋買賣是很巨大的金額,是很多人一生最大的金額,事情無法解決,只有痛苦的到法院提告訴訟。租房子金額相較小很多,但是每個月一萬兩萬的糾紛,看起來是小錢,但是忍不下那口氣,也是走向法院。不管是房東告房客、房客告房東,原來都是關係好的熟人,甚至租了30年了,竟然也要對簿公堂,確是人生悲劇。
114年3月20日有一個很新的判決書案例提到,板橋有位房客告房東,要取回押金2個月2萬9千元,這個金額很小,如果請律師,光是律師費就超過押金了,這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房東說有一些修補的費用必須由押金扣抵,法官最後判決押金可取回2萬2千2百元,含1,335元利息。
107年3月23日有一件判決書提到,房客將房子轉租給他人,房東可否據此中止租賃契約,請房客搬走?這個也是一件很悲劇的案例。因為房客跟房東租房子已經長達30年,都有定期簽立租賃契約,可能因為太熟了,漫長的友誼關係第31年續約的時候,並沒有簽訂租賃契約,然而依民法451條規定,雙方已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那這樣子房東就很麻煩了,如果有一天房東想要回房子就很困難了,不定期租賃要收回房子,須根據土地法100條的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因為房子要不回,雙方互告,房東的理由是按照土地法100條第一款、需要收回自住。第二款、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一項規定「轉租」。
「一、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二、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因此房東必須證明他確實需要自住,因為本來住在外國,但是外國丈夫往故,因此葉落歸根,預計返台居住,因為台灣沒有其他房子。並提出了往夫牌位照片、寶塔使用證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為證,以證明需要回台居住。法官認為「應為可採」。另外關於房客轉租,房客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轉租給某人有獲得房東或其代理人同意。而且轉租獲取利潤顯見房客非經濟上之弱者,與土地法第100條「保障經濟上之弱勢承租人,使其能取得適當之居住空間,以避免造成居住困境之意旨相違背」。法官認為沒有上開規定加以特別保護之必要,因此判決結果為房東以收回系爭房屋及房客違法轉租系爭房屋為由,依系爭租約第8條、民法第443條、土地法100條第1第2款規定,房東要中止系爭租約並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自屬合法」,所以房客就不能再繼續租賃該房子了。
每一場官司都要打很久,原告被告都是疲累不堪,甚至官司要打好幾年。預防甚於治療,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特別留意合約的規定內容是否合法。自己如果沒有把握,就請信任的專業律師看一下,未來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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