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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外籍人士居留滿 183 天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並可使用網路報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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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22 00:54: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外籍人士居留滿 183 天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並可使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一年內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就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一年內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五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一百一十三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截止。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財政部指出,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加註冊密碼、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或統一證號加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這四種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話,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3點的規定,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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