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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 工程會修正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日前修正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的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的情形,另考量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應標示正本與副本,此次也同時配合修正。
過去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的投標文件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2號函表示,為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的廠商,於電子或紙本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的領標電子憑據。因此有關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部分須配合刪除。
另考量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應標示正本與副本,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令配合修正,未來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的投標文件有「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及「投標文件的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正副本標示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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