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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 須計算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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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24 00:39:2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個人以持有非屬上市櫃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 須計算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國稅局(4/16)日表示,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的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屬認購股東的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一百零八年度以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購買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一百萬股,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將其持有公司一百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五十元,以股作價投資他公司抵繳股款金額五千萬元,超過原始取得公司股票成本一千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四千萬元,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七百五十萬元,民眾應於一百一十四年五月申報一百一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指出,若民眾以「未經簽證」發行的公司股票,作價投資另一間公司抵繳股款金額五千萬元,超過原始取得公司股票成本一千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的增益四千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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