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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 展延 113 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
財政部(4/17)日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一百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原為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展延後期間為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財政部指出,參照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配合綜所稅及營所稅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至六月三十日。同時,綜所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前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納稅義務人得於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此外,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附件資料,應於一百十四七月三十一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又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所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三十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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