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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上限提高至 20 億元鼓勵投入 AI 產業與新創發展 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
立法院十八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且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金額從現行的十億元提高到二十億元,在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部分,則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二年放寬至五年,以因應產業推動數位及淨零雙軸轉型需求。
有鑑於近期人工智慧應用快速蓬勃發展,影響層面廣泛,為產業帶來更多商機與創新,應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相關產品或服務;另為配合全球減碳趨勢及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尤須鼓勵產業低碳轉型,現行投資抵減措施應隨產業發展需求、科技進展與淨零排放趨勢進行適度調整,因此新修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增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適用項目。考量本次修正擴大適用項目範圍,尤其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的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同時提高適用投資抵減的支出金額上限為二十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此外,為引導資金挹注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並扶植其發展,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迄今,提供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的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其投資金額自每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租稅優惠。考量不同產業新創樣態有所差異,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穩健成長,新修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年限修正為未滿五年、投資金額門檻修正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幫助公司募集資金、累積資本,同時為利公司規劃中長期資金的運用,明定持股期間需達三年,始得適用該租稅優惠。
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依新修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規定,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經核准實行投資,同條例第67條之3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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