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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申報範圍再擴大 6 樓以上集合住宅每 4 年申報1次
內政部(4/19)日表示,為維護民眾居住及建物安全管理,將八樓以上未達十六樓的集合住宅正式納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且每三年須申報一次,今年起擴大申報範圍,六至七樓的集合住宅必須四年申報一次。
內政部說明,近期發生數起住宅火警的意外事故,導致民眾傷亡、建築物毀損及財產損失,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的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公安申報者,將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進行最高三十萬元的裁罰,並可連續處罰。內政部同時呼籲地方政府應加強宣導及督導,讓民眾充分瞭解公共安全申報的必要性及落實相關規定,重視建築物公安消防、防救災避難、用電設備維護、配線增設及管道間等管理事項,以確保住宅空間合法使用及預防災害發生,守護居住環境安全。
內政部指出,住宅類公安檢查共有六個項目,由專業人員依據原來建管單位核准的竣工圖說進行逐層檢查,確認各項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無阻塞破壞情形,包含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管理委員會應申報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申報及改善之執行。若違法該規定的話,依同法第48條第4款的規定,應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確保住宅樓梯間逃生動線可以順暢無阻,內政部在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建築技術規則修頒時,針對避難用樓梯的設計,增加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開啟半徑不可以與樓梯寬度的迴轉半徑相交的規定。基於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只有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變更用途的建築物會受到這條法規的限制。因此,每年公安檢查時,各專業人員在進行個案檢查時,以及政府在執行個案抽複查時,皆應依據此標準來做個案認定。此外,內政部鼓勵居家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當火災發生初期,此裝置即可偵測濃煙或高溫,並發出高分貝聲響進行警示,為住戶爭取更多滅火或避難時間。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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