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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菸酒稅法應處罰鍰案件的裁罰倍數下限規定 財政部修正標準
財政部(4/21)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刪除菸酒稅法應處罰鍰案件的裁罰倍數下限規定。
財政部表示,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報菸酒稅或漏報應稅數量的話,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將罰鍰裁處倍數由原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此外,將其裁量基準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財政部指出,鑑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進口應稅菸酒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金額處零點五倍的罰鍰規定,於刪除裁罰倍數下限後,已非屬減輕處罰規定,故修正同標準第12條以符法制,並修正第26條定明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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