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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大樓管委會出租停車位 沒繳營業稅「這樣做免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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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5-1 20:50: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樓管委會出租停車位 沒繳營業稅「這樣做免罰」

好房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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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高雄報導

大樓管理委員會若有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就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大樓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是屬於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若有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就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示意圖/取自新竹市政府
為保障棒球場地下停車場使用民眾安全及車主權益,4月1日起新竹棒球場地下停車場暫停營運。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的停車收入,是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的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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