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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融資租賃公司適用金保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22)日表示,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公告五項法規草案,其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草案,將四家上市集團旗下共十二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
金管會指出,為利融資租賃公司順利接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草案第4條、第7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且於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活動符合規定,並建立監督管理機制。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草案第11條之1、第11條之2則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消費者程序,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消費者之還款能力相符,且其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此外,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草案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對消費者說明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且不得拒絕消費者提前清償。又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暴力、恐嚇及脅迫等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之收費,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草案第26條之2規定,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二萬元。若爭議案件經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八千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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