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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遭撤銷仍持續宣稱有專利 公平會:屬廣告不實處業者 8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4/23)日表示,有業者在拍賣網站銷售手機架商品,並在廣告宣稱具「專利證明」及「專利證書」,但專利權已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已無專利,因而涉有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廣告不實,分別處購物網站及業者各八萬元罰鍰。另就其他網站廣告違法部分予以警示。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規定的事業,依同法第42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公平會表示,業者的商品雖曾取得專利證書,但該專利因被舉發成立遭撤銷,因此該商品已無專利,卻於撤銷後仍持續標示並刊載其具有「專利證明」、「專利證書」等,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此外,廣告使用「專利」字樣,會給予民眾印象較其他未獲專利的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的保障,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持續注意並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是否相符,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事實不符而觸法遭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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