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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可存放於證券商往來的外國保管銀行 金管會預告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22)日表示,為提升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便利境外客戶匯款相關作業,預告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以提升金流往來的便利性。
金管會說明,現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設存放客戶款項的外匯存款專戶。草案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往來的外國保管銀行,亦可於證券商往來的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
金管會指出,現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第1項並未對外國保管銀行應符合的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作出標準,草案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增訂有關外國保管銀行應符合的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有證券商或銀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該保管機構應為符合特定信用評等標準的金融機構。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本次放寬提升國際證券業務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往來的保管銀行,提升金流往來的便利性,有助於推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業務發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的願景,同步建構安全與發展併進的金融市場,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並增訂有關外國保管銀行應符合的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以強化客戶權益保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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