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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應申請許可 內政部訂定規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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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5-15 00:48: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應申請許可 內政部訂定規則

內政部於日前訂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及「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的書圖文件內容及主管機關審議使用許可的許可條件,並使主管機關辦理使用許可的申請、變更及廢止等相關程序有所依循。

內政部指出,依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於符合同法第21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為避免潛在地質災害危及申請案件範圍內土地及相鄰地區的安全,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案件應分析使用範圍及相鄰地區地質,潛在地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區及申請案件範圍安全的可能性者,於其災害影響範圍內不得使用。為利申請案件區內道路連結、公共管線銜接及土地整體利用,因此申請案件範圍形狀應完整,避免土地畸零破碎。為確保開發後,人車通行需求及安全無虞,申請案件應就對外通行、逃生、救災動線安排為妥適的規劃,故同規則第10條明定申請案件聯絡道路的設置基準。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申請使用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受理要件後,依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第5條規定,應於審議前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連同公開展覽期間內人民或團體陳述的意見及參採情形,提送同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此外,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應自申請案件提送同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的次日起九十日內作成許可與否的決定,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有關機關。且主管機關應於核發使用許可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公開展覽。

內政部最後表示,對於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的認定基準,依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三類的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的使用面積為三公頃以上,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至於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考量使用性質特殊的申請案件具有變動重要自然資源地形地貌、產生環境外部性及生態環境衝擊等疑慮,無論其使用規模大小均容易影響環境品質與民眾公共安全,因此同標準第8條規定從事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認定方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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