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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打擊人頭帳戶切斷詐騙集團金流管道 法務部修正辦法
法務部於日前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原名稱: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防止無故提供帳戶帳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積極打擊人頭帳戶的濫用。
法務部指出,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的帳戶、帳號,或欲開立的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警察機關依新修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建立適當機制,將無故提供帳戶帳號給他人使用者的相關資料,於必要範圍內,提供予相關機構、事業或人員查詢。但取得的相關資料,僅得作為執行帳戶、帳號限制管理措施及洗錢防制之用,不得為其他用途使用。此外,有關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的效力,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日起算五年。於限制期間內,行為人若再次違反,期間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法務部最後表示,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依新修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應將行為人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若在執行強化措施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暫停帳戶、帳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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