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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業務員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 金管會修正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5/6)日表示,為因應期貨商實際業務需要,且使證券期貨業管理一致性,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金管會指出,考量期貨商業務員從事業務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所定之資格條件,已具備一定之專業知識,為避免影響期貨商人力調度及業務發展,參酌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新修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將期貨商業務員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之規定,修正為期貨商業務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此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2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第2項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對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亦有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之相關規定。
金管會說明,參酌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新修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3條,增訂期貨商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之規定。同時,配合新修規則第11條第2項、第13條規定,並參酌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3項規定,新修規則第8條第2項,刪除期貨商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不合格,不得登記執行職務;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之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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