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3-19
- 最後登錄
- 2025-5-3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8143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38264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增訂保險負債部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的文件及程序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5/7)日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增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從事被避險項目為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第2目以外的保險負債部位所辦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的申請文件項目及申辦程序。
金管會表示,為促進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發展,鼓勵業者持續進行商品研發與創新,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險商品無法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規範者,新增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險商品申報時得由其商品簽署精算人員出具其準備金係符合新加坡相關精算準則規範辦理準備金提存的規定,以利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險商品設計 性。
金管會指出,因應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創新保險商品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保險負債部位避險的需求,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預期投資部位及特定負債部位的避險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中特定負債部位指依規定應認列屬投資型保險商品的保證給付負債的部位。
鑑於保險負債部位包含特定負債部位及其他保險負債部位,並考量國際保險業 務分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以外的創新保險商品亦有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保險負債部位避險的需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增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從事被避險項目為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第2目以外的保險負債部位所辦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的申請文件項目及申辦程序,以利遵循。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