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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首次來臺工作即取得聘僱許可函 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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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5-20 00:59: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首次來臺工作即取得聘僱許可函 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薪資所得超過三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國稅局指出,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文件,或持有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因工作首次核准居留、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及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三項條件,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條件,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國稅局舉例說明,壽險公司一百十二年以千萬元年薪聘用外籍人士來台工作,並向勞動部申請取得一般外籍專業人士工作許可,並自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於一百十三年申請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聘僱函前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詳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條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享有之租稅優惠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的吸引力,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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