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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對兒童身心虐待將公布姓名及托育機構名稱 行政院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行政院會於日前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零歲至兩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未來托育相關人員若涉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不當對待等行為,最高可處六十萬元,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托育機構名稱,且由於該類案件常發生影音資料毀損,導致證據難以保全,此次也規範托育機構,應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三十天,維護兒童人身安全及相關證據保全。
行政院指出,考量現行居家托育服務的輔導與管理機制的法律位階不足,同時居家托育人員獨自照顧受托兒童,資格規範應更加嚴謹,故於專法明訂「居家托育」專章,提升法律位階至母法,透過源頭把關限縮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因此草案第11條規定居家托育人員,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始得提供托育服務。而提供在宅托育服務的居家托育人員,應將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的明顯處。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保障受托兒童權益及安全,托育相關人員若是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是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草案第57條規定,可處行為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此外,托育相關人員對兒童有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其情節尚非重大者,草案第64條規定處行為人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但該機構負責人於主管機關知悉前主動通報者,不予公布該機構名稱。
行政院最後表示,由於托育機構發生兒虐案件後,常有影音資料毀損狀況,因此草案第30條規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加以保密。違者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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