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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資訊] 吃燒酒雞變「毒湯」?酒駕駕駛連累乘客全中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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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3 22:00: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吃燒酒雞變「毒湯」?酒駕駕駛連累乘客全中獎 警員陳鴻霆、司皓中即時查獲依法究辦
News586
News586/News586 謝榮浤


【News586/記者謝榮浤報導】
臺中市一名毛姓女子日前凌晨駕車未依規定閃紅燈停讓,遭警方攔查發現酒測值超標,雖辯稱僅食用燒酒雞火鍋未飲酒,仍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警方當場對兩名同車乘客開罰,全車三人無一倖免。這起案件由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陳鴻霆、司皓中查緝,展現有效執法作為。

事發於114年4月19日凌晨3時12分,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執行巡邏勤務,於西區長春街與中美街口攔查一輛未依閃紅燈規定停讓的自小客車。警方在駕駛毛女(86年次)車內聞到明顯酒味,遂進行酒測,結果顯示達0.36mg/L,遠高於法定標準(0.25mg/L),員警當場依法逮捕。

經警方詢問,毛女與兩名女乘客皆聲稱僅在KTV內食用燒酒雞火鍋,「喝了三四碗湯」,並未另行飲酒,對酒測結果感到意外。三人一度質疑執法標準,甚至反問「吃火鍋也要罰嗎?」然而警方指出,含酒料理經烹煮後仍可能保留殘餘酒精,若食用量大,酒測值仍可能超標,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酒駕車上乘客若年滿18歲且未勸阻駕駛,將面臨6,000元至15,000元罰鍰的連帶責任。
公益派出所員警依法對兩名乘客開立罰單,而駕駛毛女則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檢方最終裁定緩起訴,並須支付6萬元罰金,作為公益用途,結束這場誤踩法網的宵夜行。
第一分局分局長尤啟南提醒,含酒料理如燒酒雞、薑母鴨等雖屬常見食補,但其所含酒精未必完全揮發,食用後開車仍有可能構成酒駕。民眾應避免心存僥倖,酒後務必使用計程車或指定駕駛等替代方式返家,以免觸法。警方也將持續加強夜間巡邏與酒駕查緝,守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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