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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性侵害被害人與兒少 裁判書及司法文書應遮隱身分資訊
司法院日前表示,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製作之各類型裁判書及司法文書,包括通知、命令等,應妥適遮隱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兒童及少年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隱私,以符相關法令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意旨。
司法院指出,為落實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隱私及《兒童權利公約》已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及隱私權保障原則,參照司法院114年5月16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140100668號函,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製作旨揭文書時,應妥適遮隱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以避免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等規定。
至相關遮隱作業,參照司法院108年9月24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26214號函、司法院111年4月14日台廳司一字第1110011423號函,按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判書全文之自然人姓名,原則上均應公開,但就「自然人姓名以外」足資辨別該個人之資料,例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得有不公開之裁量空間;又如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時,應依其規定不公開裁判書或公開裁判書但須遮隱特定內容。
依法律規定須遮隱裁判書特定內容時,應檢視裁判書全文,倘主文欄以下自然人姓名有遮隱之必要,當事人欄之同一自然人姓名應為一致之遮隱處理。如裁判書內容涉及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以予遮隱,倘性侵害加害人之姓名涉及足資識別性侵害被害人身份而有遮隱之必要,裁判書全文有關加害人之姓名,均應予遮隱。法院於辦理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86條之裁判宣示及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妥適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以資周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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