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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立委推法庭直播 司改會籲暫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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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9 14:23: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媒體來源:台灣大紀元
原文網址:https://www.epochtimes.com.tw/n474640/
更新:2025年06月09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舉辦「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評估 反對倉促草率修法」記者會。(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民眾黨團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事實審規範「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的法庭直播。對此,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團9日舉行記者會提出三點訴求,包含應充分討論不宜躁進修法、應暫緩審議等。

三點訴求為,一、法制化應建立在足以確保案件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妥適硏議;二、事實審個案法庭公開播送,牽涉不同訴訟類型,全面納入影響既深且廣,應充分討論,不宜躁進修法;三、民眾黨本次主導的修法程序草率、立法品質欠周詳,強烈呼籲暫緩審議。

司改會表示,數位時代的資訊傳播,有快速、廣泛且難以回復的特性,所有的影像傳播都面臨資訊的真偽辨識與隱私保護等多重挑戰,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也可能帶來證人畏懼作證、強化輿論公審及標籤化、片段的影像反使民眾誤解司法程序等效果。

司改會說,美國的《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53條即全面禁止聯邦法院在刑事法庭進行中之程序,實行拍照或播送;但對於民事案件的公開播送,態度則相對寬鬆。而在州法院的層級,則有給予事實審法院依個案判斷進行公開播送的裁量權限。

所以,司改會直言,以其他民主國家的制度實踐作為參考,也會因各國的司法文化、歷史經驗、社會條件差異而有所不同。因此,難以以「哪一國的月亮比較圓」作為我國是否開放法庭公開播送的依據。

司改會表示,刑事案件在目前未有法庭公開播送的情況下,已因媒體報導,或以獵巫式的標籤將犯罪嫌疑人「定罪」,導致刑事被告進入司法程序前,就遭輿論未審先判,尤其在國民法官案件中,相關報導對於國民法官心證污染的效果,可能危及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

針對該修法草案,司改會指出三點不當包含,就法庭公開播送影音遭偽造、變造或其他不當利用的情形,欠缺配套措施;社會矚目案件定義不明且過廣,可能包含經新聞報導或網路社群關注、但不具公益性的案件,恐不利司法實務判斷哪些案件有公開播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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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審判過程如果進行直播,是優劣參半,優點是可以增加民眾監督的機會,但缺點也可能會造成一些不了解案情的民眾亂帶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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