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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24 21:44: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沒讓行人被罰六千!法官一看影片 情勢逆轉「駕駛免罰了」

引新聞
引新聞/編輯中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一名化名阿輝的駕駛去年 9 月間在台中市西屯區中工三路與福安六街口行駛時,遭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規定,被交通裁決機關處以 6000 元罰鍰,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輝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

根據當庭播放的檢舉影像顯示,事發地點道路兩側停放多輛汽車,其中有違規停車情形。當時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的起點,但因其位置正好被違停車輛擋住,導致阿輝行車過程中無法即時看到行人。

法官指出,阿輝駕駛車輛接近路口時雖處於行進狀態,車速亦非過快,但受違停車輛遮擋視線,導致他直到接近行人穿越道時才發現行人。儘管當下未能立即停車讓行,但難以認定他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認為,該路段存在違停車輛造成的視線死角,對駕駛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原處分有裁量不當之虞。最終認定原行政處分有誤,裁定撤銷。不過,本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此項判決凸顯在執法過程中需綜合考量現場實況,包括道路設施、視線可及範圍與駕駛人當時的行為條件,以確保交通規則的合理適用與駕駛人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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