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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診所私打疫苗遭重罰 200 萬 逆轉改判免罰確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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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7-8 00:53: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診所私打疫苗遭重罰 200 萬 逆轉改判免罰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表示,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有診所為七百多名非第一至三類人員施打疫苗,遭裁罰兩百萬元,診所不服處分一審敗訴。但該院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其名義,自行對外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就算沒配合,仍不得以違規為由予以開罰。本件開罰有誤,判免罰確定。

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期間,有許多民眾搶打疫苗,於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各族群風險,將疫苗接種對象分為十大類,並制定優先順序。卻有診所在當時未依優先順序施打,爆發「特權疫苗」爭議,遭重罰兩百萬元,診所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診所確實違反相關政策,也有違規的間接故意,處份沒有裁量瑕疵,也沒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決診所敗訴,仍須裁罰兩百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衛生福利部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期間,傳染病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仍為衛福部。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應以衛福部訂定發布者為限;中央指揮中心以其名義自行對外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縱然未予配合,仍不得逕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予以裁罰。

此外,行政機關對不確定多數事件所為通案、反覆性的規範,其拘束對象於規範事件反覆發生時,仍有增、減的可能,難以個別化確定其範圍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的法規命令,須依同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效力,不得因其使用一般性特徵描述規範對象,即認屬對人的一般處分,而規避踐行法規命令生效要件。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中央指揮中心依法律授權發布的預防接種政策或相關必要應變措施,若屬法規命令,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其規範效力。因此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原處分撤銷,即診所免罰兩百萬元,全案確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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