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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試題中譯文字之表達內容 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指出,英文試題中譯解析文字之表達內容,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行為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行為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研究所英文試題」中譯解析文字表達為底稿,修飾極少部分字詞而未達改作程度,以不詳方式重製為電磁紀錄檔案,並將之列印為紙本,再開設賣場銷售。嗣經著作財產權人購買後,加以檢閱比對,確認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報警處理。
智商法院表示,本案著作係針對碩士班招生考試英文試題加以解析說明,該等文字之表達形式雖受英文原文試題之限制,而使其創作空間較小,惟作者仍有依其本身對於英文用語之知識、理解能力,分別以原文音譯、直譯等方法,進而產生不同之文字表達。本案著作既已運用有效且語意明確之繁體中文用語,清楚傳達英文試題之文意,提出對應之解答,並透過選擇附加註解之試題段落,讓讀者易於閱讀及理解各該英文試題之題旨與答案,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藉由上開文字表達,適度呈現作者之創意及巧思,當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保護之語文著作。
行為人基於商業營利之目的而利用本案著作,其利用目的與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無關;而著作財產權人係以出版考試參考書籍為業,是扣案重製物與本案著作所設定之閱讀族群已有高度重疊,行為人未經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利用本案著作,當可能影響著作財產權人出版本案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實難認其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範疇,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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