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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 不受財務、業務條件及申設時間限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不受財務、業務條件及申設時間的限制。
金管會說明,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推動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於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第3條修正第2項,明文規定金融機構因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不受第2項所定申請條件的限制。且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而獲准增設的分支機構,依同辦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至其他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者外,於設立後七年內不得遷移。
金管會指出,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而獲准增設的分支機構,不受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第5條第1項本文申請時間的限制,並配合增列第2項第3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並同步修正第1項第1款申請書格式附表一的文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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