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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
(7/16)日公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公司董事、監察人若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或背信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保障投資人權益。
為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及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或背信等行為,即屬「不適任職務」情形,無論其是否仍在原任公司任職,保護中心均可對其提起解任訴訟,此次修正也將此類違法行為明文列為可獨立提訴的事由。
此外,為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0條規定,除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至於修正施行前,已依同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的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同法第40條之1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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